日中琐记
不知从何时起,养成了出门看字的习惯。公园里大爷蘸着水写的字、村子里白底大红的标语,乃至于电梯的注意事项,反复咂摸,也觉得蛮有意思。比如今天地铁里的禁止事项说禁止乞讨、卖艺、分发传单等行为。这个“等”字,一下就把禁止的事项扩大了。地铁管理者会不会处罚一个在地铁里吹口哨的人,说她是卖艺呢?按法学院里教的各种分析法条的方法,显然可以用noscitur a sociis来解释,也就是被处罚的行为应该属于一类,一种性质。比如在这里,精确的定义应该是approach others for personal benefit (接触他人来为自己牟利),乞讨、卖艺、分发传单,都可以放在这个category里面。我们中国的立法,总是喜欢列举,然后担心有疏漏,加个“等”字。在法治不彰的我国,权力受的监督极弱,立法又这么不精确,给政府“任性”提供了充足的借口。
法律条文模糊还算好的。在干涉言论自由方面,比如微信删帖,直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显示”。请问是哪条法律法规,怎么违反的呢?法家说“刑不测”才能体现权力的至高无上,就是这个道理。中共素有四项基本原则,被称为改革开放不能触及的红线。如果他改变整个对待舆论的态度,变为只要社会舆论不触及这些红线,统治者被统治者相安无事,也许大家的怨气会小的多。现在舆论场上动辄得咎,投资几亿的一个电影项目,本来都过审了,被极左派认为冒犯了他们的意识形态,疯狂阻击,最后居然这个电影就下架了。不清晰的法律标准,加上要求整个社会红彤彤、意识形态无比纯净,不能加上一点杂质的原教旨毛左横行霸道,这个社会的创新冲劲就被打压下去了。没有一些无视社会桎梏的怪人狂人的生活空间,大家都多磕头少说话,大清国怕是药丸。
为什么没有选票的英属香港,和长期一党执政的新加坡可以发展起来呢?我觉得英国人留下的法治是决定性的因素。虽然英国人的法律区别对待英国人和本地华人,但是规则是明面上的,规则也是可以被修改的。而在大陆,把法律的罗网织的宽宽大大的,乃至于不要法律条文,整个天地都是罗网桎梏。大家普遍违法,政府为了表现某种姿态,选择性执法,比如要限制“无序资本”时对滴滴的重拳处罚,潮汕运动式的检查商铺防火。这是法家的统治术,而不是现代的法治。曾有位经济学家说中国需要的是分权(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和法治(清晰的、明面上的规则),余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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