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曲獎語種爭議雜想
(一)
想像一下:滅火器、茄子蛋、血肉果汁機、董事長、閃靈、亂彈都只能拿金曲獎「最佳台語樂團獎」,交工樂隊只能拿「最佳客語樂團獎」,落日飛車無法報名任何樂團類獎項。這樣是否比較好?
(二)
1993年第五屆金曲獎流行音樂最佳演唱專輯是江蕙「酒後的心聲」,1999年第十屆金曲獎的年度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專輯是伍佰「樹枝孤鳥」,當時這個獎項並未分語言頒獎。
江蕙連續四屆拿下「方言女演唱人」,難道她沒有資格和「國語」演唱人同台競逐最佳演唱人?
還有,樂團、演唱組合、新人、作詞都不分語種(想像一下:滅火器、茄子蛋、血肉果汁機、董事長、閃靈、亂彈都只能拿「最佳台語樂團獎」),何以演唱人和專輯卻要分語種?
音樂獎並非運動賽事,永遠不可能完全公允。但現行設獎方式的尷尬矛盾,已經到了不能不面對的時候。
(三)
這麼多年下來,依語種給獎的結果,是弱勢語種反而愈來愈邊緣化,媒體永遠以「華語」類得獎者作為年度最大獎代表。
我是覺得,現在的製作環境和三十年前已經大不相同,資源落差主要在行銷宣傳,而不是製作規格。放到市場上,獨立製作甚至宅錄的作品,未必比花大錢在白金、強力錄製的作品吃虧。
然後回歸音樂本位,金曲獎真的要扛下「鼓勵弱勢語種」的任務嗎?放在同一個類型裡比較,若不考慮語言因素,多數評審都覺得其實沒那麼好的作品,是否一定要給它金曲獎呢?
(四)
我也贊成取消最佳作詞、作曲獎項,只要有年度歌曲就行了。全世界的音樂獎項,很少有單獨頒發作詞作曲項目的。
若是邀請語言學者針對華語歌的詞曲咬合、遣詞用典、咬字發音來提審查意見,我想很多作品都會被批成「國文不及格、怪腔怪調、亂七八糟」。
金曲獎是音樂獎,不是語文獎。回歸音樂本位,才是正本清源。
流行音樂的語言隨時代演進變化,以前被認為亂七八糟不合規矩的,後來卻可能成為日常甚至正典。林強「向前行」的台語歌詞當年也被前輩認為是亂來(華語混台語、押韻用虛詞)。純純「跳舞時代」和林強一樣把外來語和台語混在一起唱,衛道人士大概也是會搖頭的。至於倒音,連文夏、陳明章都不能免,我們好像也不太計較。「望你早歸」那卡諾用不對稱長短句和不刻意押韻的散文式寫法作詞,周添旺把「雨夜花」三個字放在一起鑄造新詞,都是大膽的破格,當年是否也被某些人目為離經叛道?我不知道。閃靈和流氓阿德後期的台語詞都更接近書面語,不看歌詞不大可能一次聽懂,但那何嘗不是拓寬台語歌的類型邊界?
(五)
我的改革提議很簡單:取消「專輯」和「演唱人」的語種分類,只頒「年度專輯」和「最佳(男 / 女)演唱人」獎,這麼一來,金曲獎就是完全不分語種、廣納百川的獎項,只要作品首發在台澎金馬,誰都可以報名。
至於是否增設音樂風格類型獎項,我覺得目前未必需要。
但我說歸說,要做到這一步,還是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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