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樹洞:不浪漫罪名

好青年荼毒室(哲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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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

室友旭仔問:

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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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西瓜冰  難度:★★★★★

  首先感謝旭仔的提問。我想這個問題真的不好回答。當中有兩個原因:其一,因問題本身並不清晰明確。我在下筆前也糾結良久,一直懷疑這問題能否透過哲學面向來理解和回答。即使如此,我也希望盡最大努力去理解並嘗試從哲學的角度回應。若以下內容並非你原意,還請包涵指正。至於另一個原因,我稍後再揭盅。

我越錯越要問

  譲我們先釐清一下問題。「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中有兩個不清晰的地方,分別是「不浪漫」跟「罪名」。「不浪漫」在此可以有兩個理解:

一、作形容詞用,意指為不浪漫的人。

二、作動詞用,意指為不作浪漫的行為和舉動;在此亦大可理解為不成為浪漫的人。

  但室友仍可繼續追問:甚麼是「浪漫」?這又是另一個棘手的問題。容我稍作說明。漢語中本無「浪漫」(對應於Romantic)這一概念[註1]。我們現今會形容一個人很浪漫,實源於西方「浪漫愛」(Romantic Love)的觀念。至於一個人怎樣才算得上是浪漫,這倒是說不清,這是由於不同歷史文化對這種愛情關係的理解都有相異之處。但我希望點出兩個「浪漫愛」的特徵,讓室友至少有一個概念框架(特別是沒有戀愛經驗的室友):

一、1 vs 1

浪漫愛原指一男一女間的愛情,即使現今社會可重新理解性•別問題而撇除當初男和女的元素,浪漫愛始終保留著「1對1」這個特徵。

二、感覺至上

浪漫愛特別強調愛戀相方的感覺,這種感覺通常泛指激情。而且維持這種感覺更成為延續這種愛情的目的,一旦感覺消失,愛戀關係亦隨即告終。

  所以說一個人不浪漫,就是說他不作一些能令戀愛對象產生激情的行為和舉動。但一個人不作浪漫的行為和舉動,或是不願當一個浪漫的人,背後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動機:

一、不浪漫,因不認同「浪漫愛」的價值觀,亦即不以「浪漫愛」去理解愛情。

二、不浪漫,因不認同社會或文化對「浪漫愛」的詮釋。例如故意不作其他人都認為是浪漫的舉動,認為不能代表「浪漫愛」。

  因此「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這個問題可以如是理解:

(i)為何不認同「浪漫愛」的價值觀而不作浪漫的事亦是罪名?

(ii)為何不作其他人認為是浪漫的事亦是罪名?

  我在下文會嘗試回答這兩個問題,當然我也不會否定有其他詮釋的可能,這樣做亦只是方便討論而已。

接下來到「罪名」一詞。這一詞一般有兩個用法:

一、專指罪犯被定罪的原因,目的是方便把罪犯分類,讓公眾清楚知道被定罪的人究竟觸犯那些法例。

二、一種修辭。用以借代嚴重的過錯。例如,若報章以「教統局硬推TSA的五大罪名」為題,當中並非指教統局觸犯法例,只是要凸顯其過失何其嚴重。

  我想大部分室友都會認為「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中的「罪名」應理解為嚴重過錯。這是一個恰當的理解,但我想在下文再作補充,現在先按下不表。

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

  感謝室友的耐性,現在容我嘗試回答「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這個難題。我亦會嘗試以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戀人絮語》(A Lover’s Discourse: Fragments/Fragments d’un discours amoureux)一書中的片段貫穿我整個回應。而不論把問題理解為上述(i)或(ii),我的直接回應都是:

  我不認為「不浪漫」是種「罪名(嚴重過錯)」。

  的確,我似乎並無直接回應那個問題,因為問題正是希望瞭解為甚麼不浪漫是種過錯。而我不單沒有給出理由,更嘗試指出這個問題不成立。我的理由如下:

(i)如果一個人認為「浪漫愛」的價值不能代表他的愛情觀,這又怎會是過錯呢?要知道「浪漫愛」的觀念由古希臘傳統中的Eros演變出來,本來就含藴著激情、二合為一等的觀念。但確實還有其他對愛的理解:例如友愛(philia)和西方基督宗教所提倡的博愛(agape),又或如中華文化的情(雖然常常用愛情這一說法,但情跟愛可是兩個概念)等。故此一個人要是認為細水長流的愛才是真正的愛也無不可,雖知道浪漫愛並非唯一對愛的理解。他可以拒絕激情,也可以拒絕只是一對一的關係,愛情觀似乎不應有對錯之分。

(ii)如果一個人不認同社會文化中大眾認為能表達「浪漫愛」的行為舉動,這又怎會是過錯呢?這是戀人的一個特性——拒絕被歸類。如果每個人都懂得所謂浪漫的舉動,那我作為戀人有何特別之處?羅蘭巴特說戀人是「無類」(atopos)的,即「無法歸類,時刻顯示出自己的獨特性」[註2]。又如果浪漫可以用作形容一個人,那我是浪漫又如何?皆因其他人都可以是浪漫的人,若你愛我的浪漫,是否等於你也有機會愛上他的浪漫?若你愛的是我本人,則有否浪漫這個特質又何以那麼緊要?戀人渴望在對方眼中是獨特的,所以他「不浪漫」,不只是單純的拒絕,而是一種展示:向戀人展示自己與其他人的差異、自己的獨特性。這令我聯想到《不浪漫罪名》的歌詞:

沒有花 這剎那被破壞嗎
無野火都會溫暖嗎
無煙花一起慶祝好嗎

若愛戀 仿似戲劇那樣假
如佈景一切都美化

連相擁都參照主角嗎

我越問越是未稱心

  但戀人經常有一個疑問:我是否要作某些行為和舉動才能反映我對他的愛?(這也關聯到對愛的理解:是否維持激情或某種特定的感覺才能延續彼此的愛?)

  我認為前述的回答雖算合理,但其實捉錯用神。若室友感到被愚弄,我在此說聲抱歉。我並非想完全推翻以上的答案,反而我想再進一步,仔細看清楚這個問題。

  還記得我說過希望補充「罪名」一詞的理解嗎?誠然,「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中「罪名」可理解為一種過錯。但我們可以深思,為何不直接用「嚴重過失」代替?「為何不浪漫亦是嚴重過失?」不是清晰得多嗎?

  「罪名」一詞就成為理解這條問題的關鍵。這條問題不像問「為何地球是圍繞太陽運轉?」這些追尋客觀真理的問題;也不同於「為何實棧道德是有意義?」這些關係到所有人生命的哲學問題;這是一個戀人的獨特問題──它本就不是給我們公開討論的問題。

  亦只有如此,我們方可恰當、全面去把握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是戀人給愛戀對象的質問。浪漫不浪漫在日常生活中根本無關痛癢。你不會因為浪漫而廣交朋友,也不會因浪漫而升職加薪。但你有可能因浪漫而取悅愛戀對象。所以會問這個問題,我想旭仔大概被(/曾被)他的戀人責怪(責怪他不浪漫)。

  試想想,如果有人說要跟你討論「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你應該會覺得那人要麼是極度無聊,要麼就是感情上出了問題。你總不可能在日常閒聊中想起這條問題。即使是在愛情哲學課中,我也敢擔保不會討論這個問題。但由於這是戀人向對方訴苦的問題,所以「罪名」一詞是有必要的。我們起初去瞭解這個問題時,是出於第三身的角色去審視問題,因此亦會很自然去理解「罪名」為「嚴重過失」。

  倘若以戀人的思維出發,就不難發現為何要用「罪名」一詞。因為戀人確信被對方責怪不浪漫等於背負一種罪名──一種會被懲罰的罪行(而最高刑罰是「死刑」:愛戀關係告終)甚或近於宗教的原罪(注定有負於對方)。你或許會認為這種閲讀近乎瘋癲,但我會提醒你在戀人世界中,這個對「罪名」的理解一點都沒誇張。巴特說戀人的世界(特別是語言)有這麼一種「逆轉」:

「人們視為『客觀』的東西,在我看來卻是造作,而人們視為瘋狂、幻想、謬誤的東西,我卻看作真實。」[註3]

  若我們想說服戀人,硬要說他誇張,並指出真相(Truth)是那個「罪名」根本連「過錯」都談不上,我想都是徒勞的。因為戀人「自以為是唯一能夠『實事求是』看待情侶的人;他確信自己慾求的特殊性就是一種真實,而且在這方面他是不會讓步的」[註4]。

我越近越覺沒有天分

  就當我們可以理解判罪的認定戀人「不浪漫」是種「罪名」。但無辜「背上罪名」的戀人又怎樣?實情是他們卻又會不介意自己是「罪人」,好像「有罪」才算得上是「真愛」。用上「罪名」一詞猶如苦行一樣,目的為了給對方看看背負「罪名」以後的樣子。巴特說這是戀人裝出的「可憐相」:

「既然我這也不是,那也不對,我該懲罰一下自己,我得受點洋罪⋯⋯」

「總之,得不苟言笑,這才像一個悶悶不樂的人。」[註5]

並且,戀人這麼做帶有某種目的:

「可憐相(做苦相的潛在動機)是做給對方看的:轉過身來,瞧瞧我,給你折騰成甚麼樣了?」[註6]

  所以即使對方只是有過一下埋怨,戀人可能都會自我懲罰一番。這是一種以退為進的策略:一下子降罪於他的人也背負了一種使對方背負「罪名」的「罪名」。

  容許我再次強調:只有我們代入戀人的身份,才能恰當地瞭解「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這個問題。文章開頭我說這問題有兩個原因不好回答,現在讓我揭盅第二個原因:這個問題困難在於它根本不是要我們(作為第三者,亦即脫離戀人的角色)回答。它是一個對戀愛對象的問題。而且,解答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是對方的一句「我愛你」就行了。上述討論甚至在戀人眼中是廢話連篇。更甚者,是這個可能概本不是一個問題。戀人要問這個問題,目的只為擺出一副楚楚可憐的姿態,希望對方明白他的愛⋯⋯

為何苦不浪漫亦是罪名

  最後,我想借王傑的歌結束我的討論。我也不排除旭仔只是聽了《不浪漫罪名》而到樹洞問這條問題。再者,作為戀人,很多室友亦很可能因自己不達到對方認為浪漫的標準而苦惱。但戀人就是會執著;就是會執著於肯定自己對對方的愛。所以我會說:

  浪漫或是不浪漫,這不是一個問題。

  巴特這樣描述戀人的執著:

「這個世界總是把甚麼事都歸結為一種非此即彼的選擇,要不就是成功,要不就是失敗;要就是贏,不然就是輸。但我偏偏不信這一套,我有我的邏輯;我既快樂又悲傷,同時並舉,儘管兩者相互悖逆;「成功」或是「失敗」對於我都是純屬偶然或暫時的事(既不會減輕我一分痛苦,也不會增加我一分歡樂),我所幹的事也並沒有經過什麼精心策劃,我接受或肯定什麼,完全超出真假成敗的層次⋯⋯」[註7]

  任何在戀愛的過程中受挫的人,最終「既不是征服者也不是被征服者」,而「只是一個悲劇性人物罷了」[註8]。所以戀人不需要先肯定浪漫的價值,也不需強迫自己作出對方認為浪漫的舉動才能夠去愛。《不浪漫罪名》就是這樣表述,明明遇上挫折,明明戀人自覺「不浪漫」成為了「罪名」。但若果你有細心聽過這首歌,當中副歌部分的歌詞是這樣的(特別留意第二節):

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
為何不轟烈是件壞事情
從來未察覺我每個動作
沒有聲都有愛你的鐵證

為何苦不浪漫亦是罪名
為何總等待著特別事情
從來未察覺我語氣動聽
在我呼吸聲早已說明
甚麼都會用一生保證

  在問下「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後,戀人其實還問了「為何苦不浪漫罪名?」,也就是說他反問自己為何要糾纏在這個問題。最後「甚麼都會用一生保證」指出了戀人的執著。即使「不浪漫」,都會用盡方法去證明自己對對方的愛。所以「不浪漫」何以是「罪名」不是他關心的問題。要較好理解「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這個問題,不妨試試以戀人的語言翻譯:

「我怎樣才能讓你知道/明白我的愛?」

  太過瘋狂?不!巴特告訴我們戀人的語言就是摧毀語言本身。戀人的問題、戀人間的情話、戀人的自白,諸如種種──亦即戀人絮語──都顛覆了日常語言的意思。可能有室友抱怨我不是在回應這個問題,更多的是消解這個問題。但我希望指出,這個問題恰巧讓我們嘗試從語言入手,更好地瞭解愛情這一現象。

後記:尤記得那一年夏天 ,就在系內迎新營的一個活動裡,我打趣的問你:「點解(為什麼 )哭泣聲絕無意義?」沒想到你即時反問我一句:「為何不浪漫亦是罪名?」當然,我的問題還是比較好答,因為「他不會扭轉分開的心意」。但你那不經意的問題,倒是考起我。雖然那時大家只是相視而笑,但你的問題還是偶爾走進我腦海裡。又,近日王傑都宣佈要退出樂壇,無意中亦驚見哲學樹洞有這個問題,確有點往事只能回味的感覺。原本在系內的學弟,現在想必已經是我在追尋真理路途上的師兄,盼在遠方的你一切安好。 

註
1.古代漢語還是有「浪漫」一詞,但意思是隨意到處遊蕩。例如蘇軾在《與孟震同遊常州僧舍》中寫到「年來轉覺此生浮。又作三吳浪漫遊」。
2.羅蘭‧巴特,《戀人絮語》,(台北,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5),頁30。
3.同上,頁252。
4.同上,頁251。
5.同上,頁28。
6.同上。
7.同上,頁17。
8.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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