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入住居屋、遺產繼承案 歷經逾五年終極勝訴(附裁決重點一覽)
撰文及整理:季安森、Cindy、Henry
編輯:Cindy
香港終審法院今(2024年11月26日)就三宗爭取同性配偶權利的案件,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全部上訴失敗,保障了香港同性配偶在申請公共房屋以及繼承配偶遺產時,享有與異性戀夫婦同等的權利。
就公屋居屋案,終院法官不接受房委會辯稱容許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居屋,會損害異性戀夫婦《基本法》下享有的公共房屋權利,因申請權利本就不由異性戀夫婦獨佔,房委會亦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同性配偶會如何影響公共房屋輪候時間,無法說服法庭已在「社會效益」和「現行政策對同性配偶造成困難」兩者中取得合理平衡,判房委會敗訴;而就繼承遺產案,終院指法例下死者的尚存配偶所獲之優待乃建基於雙方的密切關係,海外締結的有效同婚超越了純粹同居關係,是法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有公眾性和排他性,因此與異性戀夫婦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並駁回政府指「『有效婚姻』一詞定義在婚姻法律須保持一致性」的論點,指「有效婚姻」一詞在不同法例之間從無一致定義,須按立法目的詮釋,判政府敗訴。
因房委會拒絕承認海外註冊的同婚關係,兩對同性配偶未能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分別於2018年(Nick Infinger,申請公屋案)及2019年(吳翰林,入住居屋案)提出司法覆核。其後,吳翰林因擔心在無立遺囑下離世,丈夫李亦豪無法繼承其遺產,2019年時另案入稟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惟吳翰林在等候審訊期間因抑鬱症身故,兩宗訴訟均改由丈夫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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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終院判岑子杰同性婚權案部份勝訴,裁定政府須在兩年內制訂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這三宗歷時超過五年的案件如今全部終極勝訴,大有可能會影響政府將如何制訂該「替代框架」底下的權利保障。
「唯有不論性別的婚姻制度才能完全終止對不同性傾向伴侶的歧視。」婚姻平權協會發表聲明呼籲,「本會希望政府把這些具有歷史意義的裁決,儘快將不同性傾向伴侶納入現行婚姻制度中。」
李亦豪:希望我沒有辜負了你的心血
李亦豪一度為亡夫吳翰林肩負三宗司法覆核。除了接手公屋案和遺產案外,李因在處理亡夫後事時屢遭公職人員阻撓,於2021年以自己的名義再提司法覆核,爭取同性配偶為另一半處理後事的合法權利。擾攘大半年後,政府承認錯誤,法庭隨後批准撤銷案件。
隨著如今兩宗案件亦一錘定音,李亦豪感如釋重負:「走到今天,2024年11月26日,我們的案件終於劃上句號了。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對同志平權的付出。」李在結果出爐後寫給亡夫道,「希望你還可以聽到大家對你的肯定。希望我沒有辜負了你的心血。」
案件從2019年至今擾攘五年,李亦豪為堅持亡夫平權意志,熬過了無數艱辛日子。「沒有了你在旁,政府及房署在案件中的論調總是好像變得更加殘忍,令我感到更加難受。」李寫道,「5年多後的今天,你不在了。過往的日子,我活在傷痛中,但我沒有放棄過你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繼續努力經營我們的案件,努力捍衛我們由始至終都是一家人的事實。」
二人於2017年在英國註冊結婚,其後回港在一間天主教教堂成婚,是香港首次有在教堂行禮的同志新人。從當初高調甜蜜成婚,到如今所有案件得償所願,他們的故事因死別和漫長的司法拉鋸戰而充滿遺憾,但亦極大地推進了香港平權運動。
Nick Infinger:算給了自己一些交代
以往同志圈有講法,基層同志伴侶「生不能同居,死不能合葬」。有報導指,同性配偶如無法以家庭單位作申請,一般需輪候長達 17年才可上樓;輪候期間如需租樓暫住,將會比異性戀夫婦多付達12年的租金差額。
Nick 與丈夫 2018年在加拿大結婚後返港,以每人約5000元價錢租得目前屯門單位。自同居後,他們明白空間對維持親密關係的重要性,因此嘗試以「二人家庭」名義申請公屋,惟遭房委會因否認同性婚姻而拒絕。這宗為基層同志配偶居住正義提出的司法覆核,經歷了第一律師團隊被官媒指摘「黑暴專用」,最終棄案離港,到如今終極勝訴,讓Nick看到一絲香港平權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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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出爐後,Nick在終審庭外表示「開心和釋懷」。他說雖然香港社會經歷驟變,但這十幾年來他所爭取的總算有了一些成果,算給了自己一些交代。「就算是同性伴侶都可以相愛,都值得可以一齊居住,我覺得這件事非常重要。」他亦感謝其他爭取香港同志權利的朋友,希望香港變得更加公平。
同時,對於Nick而言,這個裁決完整了「家」的定義。《端傳媒》早前的專訪指,Nick的父親從事基層體力勞動工作,母親則是家庭主婦。中三出櫃時他遭到了父母的劇烈反對,Nick含淚離家,只能投奔當時一間同志平權組織香港彩虹在佐敦的會址。那個狹小單位成了許許多多如他一般的年輕同志的收容所。社工嘗試協調無果,去年高院判決此案之前,他父母連他與同性伴侶結婚、打司法覆核案也不知道。
而丈夫是他選擇的家人。而今,他和其他所有基層同性配偶終於可以光明正大地,如所有普通家庭一般,得到申請公共資源,與另一半共築愛巢的政策保障。
三案齊勝 政府應加快同性伴侶「替代框架」立法
過去二十年,香港爭取性/別小眾平權幾乎全部集中在司法覆核一途。雖然社群正使用更多元的行動策略,但法庭上的勝訴可直接改變一些歧視性的政府政策,令社會覺醒。然而政府早前擬修改法律援助制度,限大律師每年最多接 3 宗司法覆核案,事務律師最多 5 宗。「一直幫助我們的人,就算有心做,可以做到的案子也少了,」Nick在終審庭外接受訪問時說,「還有大把(非同志權益)案去做,爭取同志權益我們還有多少空間呢?」
Nick在媒體訪問中曾表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和同志婚姻獲承認才是治本之舉。岑子杰案部分勝訴後,終審法院裁定政府須在判詞頌布日(即2023年10月27日)兩年內訂立承認同性關係的「替代立法框架」,但後來又批准政府有需要時可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申請延期。
無論如何,時間正在倒數,距離限期已不足一年時間,仍未見政府展開公眾諮詢,更不見具體的立法框架建議。如今三案齊勝,正正提醒政府缺乏一套整全的制度去保障不同性傾向的伴侶權利,應參考判詞並諮詢持份者意見,加快制訂替代框架的權利細節,以免再掀法律訴訟。而最終框架如何,將決定香港性/別小眾平權的未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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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裁決重點一覽
【公屋居屋案】
在香港長大的男同志Nick Infinger與男友在外國結婚後,回港以「二人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卻遭房委會以二人不符合「夫妻」定義拒絕,Nick Infinger因而於2018年11月入稟控告港府剝奪同性配偶申請公屋的權利。
次年出現了另一宗同志配偶居屋司法覆核案。吳翰林與李亦豪在英國婚後一年在香港購入一個二手居屋單位,打算展開同居生活。惟房委會政策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等「家庭成員」才可入住同一居屋單位,如居屋買家要轉讓業權給「非家庭成員」,則要另補200萬港元地價,才可讓「非家庭成員」的丈夫入住居屋單位。因此吳在2019年入稟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的歧視政策。
終院法官在判詞指,房委會聲稱容許同性配偶申請會延長公共房屋輪候時間,變相「分薄」異性戀夫婦的住屋權利,但現實中異性戀夫婦的輪候隊伍歸在「一般家庭」類別,其他家庭關係如親子、祖孫、單身的兄弟姐妹等亦在這類別中,循此途徑申請公屋的權利根本不是房委會所說的由異性戀夫婦獨享(exclusive entitlement),同樣道理也適用於居屋買賣,買家的小孩、父母、岳父岳母等都被視為合資格的家庭成員,不只適用於異性戀夫婦。既非專屬權利,何談分薄。
更甚者,終院不認同房委會說《基本法》第36條下的社會福利權(住屋權利)應凌駕在《基本法》的平等權和《香港人權法案》的反歧視原則之上,相反在草擬《基本法》的年代,同性伴侶議題根本未浮現,房委會不應假設社會福利權在設計之初已容許歧視性的做法。而即使《基本法》不承認同性婚姻,它主要影響婚姻的法律地位,不代表住屋權利免受平等、反歧視原則的審視。
至於房委會辯稱,現行政策支持政府維護傳統婚姻的「家庭目的」,異性戀夫婦又比同性配偶更有生育需要,終院反駁房委會的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求,現存政策沒有對已生育、計劃生育或能否生育的異性戀夫婦加以劃分,差別對待;房委會亦沒有提供任何實質證據、研究或推測,說明同性配偶申請公共房屋會如何影響整體的社會效益,只反覆訴諸「每當同性伴侶佔用一個單位,就會令另一對合符資格的異性戀夫婦多等一段時間」的論述,房委會也從未向法庭解釋為何搜集不到相關資料和數據。現行政策完全將同性配偶拒諸門外,犧牲他們的權益,房委會不僅欠缺正當性,更不曾考慮寬容一點的折衷方案,如容許同性配偶申請,但優先處理異性戀夫婦或有小孩的家庭。綜合所有論點,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房委會終極敗訴。
【遺產繼承案】
吳翰林於2017年與同性配偶李亦豪(後於吳翰林逝世後取代亡夫成為訴訟一方)在英國結婚,並於2018年購入一個屋委會轄下的居屋單位。吳翰林不滿在原有香港法例下,若同性配偶其中一方在未有立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其配偶將無法繼承其遺產,因此入稟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指兩條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屬歧視和違憲。
終審法院指兩條例下,死者的尚存配偶所獲之優待乃建基於雙方的密切關係,而在海外締結的有效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屬於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publicity and exclusivity),與異性婚姻無異,故海外結婚的同性配偶與異性戀夫婦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裁定兩者屬合適的比較對象。
針對政府辯解,指現行遺產繼承法例差別對待海外結婚的同性配偶和異性戀夫婦,其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是維持「有效婚姻」一詞定義在涉及婚姻的法律框架下的一致性,終審法院拒絕接納並逐一反駁,指政府方「一致性」的論點本質上存有缺陷,從兩條例的涵蓋範圍超越香港《婚姻條例》,令在香港不承認的其他形式的海外異性婚姻都能受保障(如其他國家的一夫多妻)可見,「有效婚姻」一詞在不同法律間並無一致定義,因此「婚姻」一詞需按相關條例的立法目的詮釋。
至於政府一方指出,只有異性戀夫婦才有義務在生前供養彼此,因此同性配偶和異性戀夫婦沒有可比性,終審法院亦拒絕接納這個論點,指政府一方錯誤描述兩條例的目的,即兩條例的權利並非建基於贍養責任,而政府一方不恰當地忽略了兩條例中更廣闊的目的,包括無遺囑者死後遺產的分配,以及為與死者有關的各人提供經濟給養。由於政府一方未能證明其提出的合法目的,五位法官一致駁回政府的上訴。
三案敗訴後,房委會和政府發言人稱會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將仔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
延伸閱讀:香港性/別小眾司法覆核案件整理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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